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0號聲 請 人 漢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國樑 訴訟代理人 許惠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15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1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蔡雅惠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玉山銀行仁德分行程│玉山商業銀行仁德分│101年9月24日 │140,000元 │AD0000000 │ │ │ │士禎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