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2號聲 請 人 謝有擇即謝有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謝有胡之繼承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 字第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2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2年10月21日(期間之末日10月19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2號│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400 │ ├──┼──────────┼───────┼──┼──┤ │ 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64 │ ├──┼──────────┼───────┼──┼──┤ │ 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74 │ ├──┼──────────┼───────┼──┼──┤ │ 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86 │ ├──┼──────────┼───────┼──┼──┤ │ 5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99 │ ├──┼──────────┼───────┼──┼──┤ │ 6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