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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
    葉淑儀

  • 原告
    林錦平即東育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4號聲 請 人 林錦平即東育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公 司遭竊,該支票遍尋不著,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和正豐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東育企業社│102年2月5日 │77,656元│CD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昆漢│麻豆分行 │ │ │ │ │ ├──┼───────┼──────┼─────┼──────┼────┼─────┤ │002 │和正豐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東育企業社│102年4月5日 │33,884元│CD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昆漢│麻豆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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