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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聲請人
林錦平即東育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公
    司遭竊,該支票遍尋不著,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和正豐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東育企業社│102年2月5日 │77,656元│CD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昆漢│麻豆分行    │          │            │        │          │
├──┼───────┼──────┼─────┼──────┼────┼─────┤
│002 │和正豐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東育企業社│102年4月5日 │33,884元│CD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昆漢│麻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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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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