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 聲請人
- 林錦平即東育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因公
司遭竊,該支票遍尋不著,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1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2年4月23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23日屆滿,期間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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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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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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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正豐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東育企業社│102年2月5日 │77,656元│CD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昆漢│麻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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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和正豐光電股份│華南商業銀行│東育企業社│102年4月5日 │33,884元│CD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昆漢│麻豆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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