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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請人
南區機電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黃啟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宏岱塑膠廠企業股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開│南區機電技術顧問股│102年3月31日│15,750元  │AB0000000 │
│    │有限公司杜宜潾    │元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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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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