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97號聲 請 人 王枝南 輔 佐 人 林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蘇玟心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97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 │1 │600 │ ├──┼──────────┼───────┼──┼──┤ │0002│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222 │ ├──┼──────────┼───────┼──┼──┤ │0003│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 │1 │1000│ ├──┼──────────┼───────┼──┼──┤ │0004│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 │1 │82 │ ├──┼──────────┼───────┼──┼──┤ │0005│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 │1 │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