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聲 請 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代 理 人 李煥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滿(因102年10月26日適逢星期六休息日,爰順延至10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有限責任臺南市安│臺南郵局│寬宏演藝股│102年2月4日 │5,250元 │C0000000│ │ │南區海東國民小學│ │份有限公司│ │ │ │ │ │員生消費合作社姜│ │ │ │ │ │ │ │智文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