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陸許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認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陸許字第2號聲 請 人 廈門巨盈制冷企業有限公司 設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官潯村 法定代理人 林國文 住同上 代 理 人 朱昆陽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00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鋒良冷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 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時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查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按聲請當日即民國102年5月7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29.71200元,是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925,586.87712元(美金132,121.26元×匯 率29.71200=3,925,586.87712),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第3款規定徵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先前已繳之1,000 元,仍應補繳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