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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

上訴人
統義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建禮
訴訟代理人
王冠斌
被上訴人
許春雨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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