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彭秋子
- 債務人
- 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 債務人
- 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勝忠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程李秀娥
呂東佳
程惠英
一、債務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勝忠、程李秀娥、程惠英、呂東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