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秋子、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程李秀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彭秋子 債 務 人 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勝忠 人 債 務 人 程李秀娥 呂東佳 程惠英 一、債務人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金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勝忠、程李秀娥、程惠英、呂東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叁萬玖仟貳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吳進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