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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債 權 人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姬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公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址設於屏東縣長治鄉○○○路00號;而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公司之送達處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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