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號
- 債 權 人
-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炎姬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微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公示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債務人公司址設於屏東縣長治鄉○○○路00號;而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公司之送達處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依前開說明,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