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
    張哲華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銓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61號債 權 人 張哲華 債 務 人 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鎮謙即楊銘誠 債 務 人 楊銓强 一、債務人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鎮謙即楊銘誠、楊銓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按支票之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時,如執票人未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此觀票據法第130條第2款、第132條規定即 明。查債權人以其執有債務人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鎮謙即楊銘誠、楊銓强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前述支票之發票日分別如附表所示,付款地均為臺南市,發票地則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所在地即臺南市為發票地,故附表所示支票之付款地與發票地均在同一省(市)區內,惟依債權人提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債權人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支票,其提示日期均已逾票據法第130條 第1款所規定之7日期限,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就附表編號1 至4所示支票,已不得再對背書人即債務人府城旅館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楊鎮謙即楊銘誠、楊銓强行使追索權請求票款,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債務人府城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鎮謙即楊銘誠、楊銓强給付附表編號1至4所示支票票款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61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 台 幣)│ (即退票日)│     │ ├──┼──────┼──────┼──────┼─────┤ │001 │103年4月15日│300,000元  │103年6月3日 │AE0000000 │ ├──┼──────┼──────┼──────┼─────┤ │002 │103年4月19日│1,500,000元 │103年6月3日 │AE0000000 │ ├──┼──────┼──────┼──────┼─────┤ │003 │103年4月21日│500,000元  │103年6月3日 │AE0000000 │ ├──┼──────┼──────┼──────┼─────┤ │004 │103年4月21日│300,000元  │103年6月3日 │AE0000000 │ ├──┼──────┼──────┼──────┼─────┤ │005 │103年5月30日│1,000,000元 │103年6月3日 │AE0000000 │ ├──┼──────┼──────┼──────┼─────┤ │006 │103年6月5日 │1,500,000元 │103年6月9日 │AE0000000 │ ├──┼──────┼──────┼──────┼─────┤ │007 │103年6月10日│1,000,000元 │103年6月10日│AE0000000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