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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債權人
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譽臻
債務人
光華電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宗
債務人
翁志龍

一、債務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翁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翁志龍駕駛貨車承載之螺絲散落路面,致債權人所有車輛之輪胎受損,而需支出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修復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翁志龍及其僱用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其係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18日前賠償前述費用,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該日之翌日即103年6月19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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