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130號
- 債權人
- 王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譽臻
- 債務人
- 光華電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永宗
- 債務人
- 翁志龍
一、債務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翁志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被害人向侵權行為人請求金錢賠償者,於侵權行為人給付遲延時,被害人固得請求侵權行為人支付遲延利息,惟此等債務並無確定清償期限,如債權人已催告債務人應於一定日期前給付,侵權行為人自應於該日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其因債務人翁志龍駕駛貨車承載之螺絲散落路面,致債權人所有車輛之輪胎受損,而需支出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修復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翁志龍及其僱用人光華電鍍有限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影本,其係催告債務人於民國103年6月18日前賠償前述費用,則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該日之翌日即103年6月19日起算,債權人請求之利息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