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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債權人
巴克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文雄、盧泓明、許雅惠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盧文雄、許雅惠之住所為「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而依本院調得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債務人等三人亦均設籍於上開地址,自形式以觀,應認上開地址即為債務人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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