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純枝
- 債務人
- 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固網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420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2420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