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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02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活麗健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固網電信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4200元,專案補償款0元,共計新臺幣124200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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