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吳朝丞
- 債務人
- 金興源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侯淑惠
- 債務人
- 人 號
- 債務人
- 王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肆仟壹佰叁拾貳元叁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捌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叁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叁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叁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