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3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2339號
- 債權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匠
- 債務人
- 林酉宸
- 債務人
- 城鈦機械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黃信銘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新安機械實業社(合夥商號)
兼法定代理 陳健龍
人
一、債務人城鈦機械有限公司、黃信銘、林酉宸、新安機械實業社、陳健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