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87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4877號
- 債權人
- 高文賢
- 債務人
- 博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成
- 債務人
- 易錚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穆妤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即明。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博芳有限公司簽發,債務人易錚圓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上開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103年2月26日,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是本件之利息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