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8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76號
- 債權人
- 昱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庭甄
- 債務人
- 陳國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所為之駁回裁定,應予撤銷並另為適當之處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2項之規定,重發如下之支付命令。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叄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