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3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94號
- 債權人
- 陳建川
- 債務人
- 華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芝莊(清算人)
- 債務人
- 玉穎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庭
- 債務人
- 林遠吉
一、債務人林遠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林遠吉、華翎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林遠吉、玉穎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林遠吉、華翎國際有限公司、玉穎實業有限公司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