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4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46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 債務人
- 唐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振宇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蓉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麗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吉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美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獻
- 法定代理人
- 薛應勤
- 法定代理人
- 劉芳男
- 法定代理人
- 游錦貞
- 法定代理人
- 曾俊仁
- 法定代理人
- 唐世杰
- 法定代理人
- 李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肆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EN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3,534,09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E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