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1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140號
- 債權人
- 蘇清華
- 債務人
- 黃敬庭即鑫輝企業社(獨資商號)
- 債務人
- 李國樑
- 債務人
-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聲請狀當事人欄原記載之債務人「廣發木業有限公司」為誤寫,債權人業已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