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52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5241號
- 債權人
- 許仁模
- 債務人
- 長順興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玖拾玖萬元②玖拾玖萬元③玖拾玖萬元④玖拾玖萬元⑤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②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③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④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⑤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