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 債權人
- 莊善全
- 債務人
- 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芳英(監察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又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莊善全現為債務人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棉新公司)之董事,依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監察人代表棉新公司,爰列棉新公司之監察人蘇芳英為其法定代理人,附此敘明。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