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李添花
- 債務人
- 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郭娟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郭娟麗
一、債務人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郭娟麗、郭娟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叁萬柒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為國內採購物資需要邀同連帶保證人郭娟香、郭娟麗與聲請人簽訂開發國內信用狀約定書,委任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02年1月17日起至103年1月17日止日於期間內循環動用國內信用狀額度新臺幣參佰萬元,並在各該信用狀有效期限內承兌受益人所開之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之即期匯票,或信用狀受益人簽發並經聲請人承兌之遠期匯票申請墊款兌付,聲請人墊款兌付者如為即期匯票,則該即期匯票之墊款期限,自統一(商業)發票之發票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債務人墊款兌付者如為承兌匯票,則該承兌匯票之付款期限,應與該承兌匯票之墊款期限合併計算,自統一(商業)發票之發票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但債務人如有約定書第十二條或特別條款第壹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聲請人依第二二條之約定終止本約定書時,債務人應立即將其已申請開發國內信用狀之全部金額交存聲請人備付。
㈡詎債務人世界盃運動用品有限公司於103年3月21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即發生約定書第十二條之情事),依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二款約定無事先通知或催告債務人,視為全部借款到期,債務人應立即償還。債務人倘未依期償清墊款本息,自墊付日起,照墊款本息,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墊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墊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如因前述情事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墊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之超過六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㈢債務人截至目前結欠借款本金新臺幣元2,937,600元,年息為2.745%及民國10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應計之利息,暨違約金(詳附表所載)。並於民國103年03月27日轉列催收款項。
㈣郭娟香、郭娟麗就本案債務為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7987號 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世界盃運動│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二│││293760│用品有限公│2月17日起 │3月26日起 │點七四五│││0元 │司、郭娟香├──────┼──────┼──────┤│││、郭娟麗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3月27日起 ││點七四五│└──┴───┴─────┴──────┴──────┴──────┘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世界盃運動│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293760│用品有限公│3月22日起 │3月26日止 │二七四五│││0元 │司、郭娟香├──────┼──────┼───────┤│││、郭娟麗 │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月27日起 │9月21日止 │三七四五││││├──────┼──────┼───────┤││││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9月22日起 ││七四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