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75號
- 債權人
- 駿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皓凱
- 債務人
- 許凱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債務人借款未還為由,請求債務人返還借款本金及自100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債權人自陳:本件借款並未約定清償期亦未催告。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即僅得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時起算,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