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047號
- 債權人
- 富美林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乃玉
- 債權人
- 寶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誠忠
- 債務人
-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燕
- 法定代理人
- 鄭洪麗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富美林實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寶捷實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