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9 分鐘讀完 全文 9,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8號

債務人
林雅玲
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5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828,0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崇義黃昏市場從事販售蔬菜之工作,每月收入約20,000元,無年節獎金,年終僅有 2,000元紅包等情,有雇主陳志郎之陳報狀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20,166元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約8,666元,未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足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7月29日國壽字 000000000號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80,000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約260,856元【以104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869×24=260,856】,扣除後剩餘219,144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828,000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經本院於 104年10月27日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報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任職黃昏市場,應可尋求其他兼職,以提高收入;且債務人年僅39歲,離法定退休年齡尚有26年之工作年限,應可清償債務;另參酌債務人於負債龐大之情況下,仍未衡量自身收入,超支消費,致債務持續累積,若藉更生程序大幅減免債務,顯非公允,債務人應減少支出提高清償金額,以維債權人權益;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百分之 8,實屬過低,難以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

㈠按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查債務人自81年以來之勞保投保資料,薪資狀況均介於11,400元至17,280元間,僅有95年間投保於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個月期間,薪資為42,000元至43,900元,足見債務人長期處於低薪狀況無法改善,現階段收入雖不高,惟尚稱穩定,已足以確保更生方案順利履行;至於債務人能否於正職工作之餘另尋兼職,無法確定,縱謀得兼職,亦非固定,自難以不確定之收入作為更生方案還款基準。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㈡復按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53條第 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務人已無調整清償金額可能之情況下,自不得以債務人勞動年限尚有數十餘年,而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為6年,再要求債務人需於6年內完全清償債務。是而債權人所陳,自無可採。

㈢再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人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於債務人之生活支出未逾以前揭標準核算數額之情況下,仍要求債務人再滅少支出,無非希冀債務人完全清償債務或提出逾其還款能力之金額,等同要求債務人借貸度日,造成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故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云云,顯無可採。

㈣末按消債條例第 142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第134條第4款規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均係規定於第 3章「清算」之第 5節「免責及復權」,而此規定係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事由,而法院得否依職權認可更生方案,僅應就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及第64條之要件為判斷,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500元。                          │
│(2)債務人應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 │
│   ,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
│   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0,041,527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828,000元。                                      │
│4、清償成數:8.25%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 │
│   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期至第72期 │            │
├──┼────┼─────┼────┼────────┼──────┤
│ 一 │聯邦商業│   97,824 │  0.97% │       112      │    8,032   │
│    │銀行    │          │        │                │            │
├──┼────┼─────┼────┼────────┼──────┤
│ 二 │摩根聯邦│   66,980 │  0.67% │        77      │    5,548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國泰世華│1,118,933 │ 11.14% │     1,281      │   92,239   │                                                │ │
│    │商業銀行│          │        │                │            │                                                │ │
├──┼────┼─────┼────┼────────┼──────┤
│ 四 │台新國際│1,539,136 │ 15.33% │     1,763      │  126,932   │
│    │商業銀行│          │        │                │            │
├──┼────┼─────┼────┼────────┼──────┤
│ 五 │良京實業│  316,726 │  3.15% │       362      │   26,082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六 │陽信商業│  200,438 │   2%   │       230      │   16,560   │
│    │銀行    │          │        │                │            │
├──┼────┼─────┼────┼────────┼──────┤
│ 七 │滙誠第一│  236,992 │  2.36% │       271      │   19,541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新誠國際│   60,392 │  0.6%  │        69      │    4,968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安泰商業│ 1,979,541│ 19.71% │     2,267      │  163,199   │
│    │銀行    │          │        │                │            │
├──┼────┼─────┼────┼────────┼──────┤
│ 十 │中國信託│ 2,796,902│ 27.85% │     3,203      │  230,598   │
│    │商業銀行│          │        │                │            │
├──┼────┼─────┼────┼────────┼──────┤
│十一│玉山商業│   394,285│  3.93% │       452      │   32,540   │
│    │銀行    │          │        │                │            │
├──┼────┼─────┼────┼────────┼──────┤
│十二│元大國際│   390,232│  3.89% │       447      │   32,209   │
│    │資產管理│          │        │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三│勞動部勞│    52,014│  0.52% │        60      │    4,306   │
│    │工保險局│          │        │                │            │
├──┼────┼─────┼────┼────────┼──────┤
│十四│遠東國際│   415,664│  4.14% │       476      │   34,279   │
│    │商業銀行│          │        │                │            │
├──┼────┼─────┼────┼────────┼──────┤
│十五│大眾商業│   375,468│  3.74% │       430      │   30,967   │
│    │銀行    │          │        │                │            │
├──┴────┼─────┼────┼────────┼──────┤
│  合      計  │10,041,527│  100﹪ │    11,500      │  828,0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