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1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135號
- 聲請人
- 華展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明珠
- 相對人
- 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椏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係列發票時相對人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郭登燦為其法定代理人,惟相對人公司已於民國102年11月8日起改由游椏淇擔任董事長,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爰更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游椏淇,附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2135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新 台 幣)│ │ │ │├──┼──────┼──────┼──────┼──────┼────┤│001 │100年9月14日│3,080,845元 │102年10月1日│102年10月2日│CH26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