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05號
- 聲請人
- 喬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達豐
- 相對人
- 錦益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家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505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 台 幣)│ │ │├──┼──────┼──────┼──────┼─────┤│001 │99年11月16日│2,101,500元 │100年3月15日│WG0000000 │├──┼──────┼──────┼──────┼─────┤│002 │100年4月27日│1,950,000元 │100年9月30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