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03號
- 聲請人
- 南北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森瀛
- 相對人
- 王智弘
王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103年度司票字第603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001 │101年12月27日 │60,000元 │103年1月15日│WG0000000 │├──┼───────┼─────┼──────┼─────┤│002 │101年12月27日 │51,200元 │103年2月15日│WG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