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13號
- 聲請人
- 聯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嘉新
- 相對人
- 亞博通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存字第1829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於受通知後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或未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758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317,000 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96年度存字第182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業經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677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所有之財產在案。茲因訴訟已經終結,聲請人爰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677號(含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2758號)假扣押卷、本院96年度存字第1829號擔保提存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實。茲因該假扣押事件,既未經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亦未經他案執行完畢,訴訟非可謂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