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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珠
法定代理人
林秀月
法定代理人
許文壽
法定代理人
許唐誠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後查證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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