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 原告
-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珠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月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壽
- 法定代理人
- 許唐誠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獻
- 訴訟代理人
- 王成彬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鑫基
- 訴訟代理人
-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4年7月1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前揭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5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後查證無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