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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原告
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茹
被告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政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及峻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對峻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因無法送達而失效,另被告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9,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1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7月31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屆期到庭,併為通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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