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三大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茹
- 被告
- 家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政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及峻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對峻鴻開發營造有限公司部分因無法送達而失效,另被告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69,2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6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0,1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3年7月31日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審理,兩造應屆期到庭,併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