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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6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仁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且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自承有再次向銀行申請個別一致性方案,請說明係
      向何間銀行申請?該次協商是否有成立?如有成立,請聲
      請人說明有無持該方案請求其他債權銀行比照?並出具與
      各家銀行簽定之還款協議書,另應表明是否有繼續還款?
      如已毀諾則請說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毀諾原因。
(二)聲請人雖有提出貝伊美企業社自103年1月至同年7月之收
      支表,惟聲請人仍應說明聲請本件更生程序之前5年間(
      即自98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為止)經營該事業時平
      均每月之營業額為何?並提出該等營業活動最近5年之營
      業額證明資料(例如營業稅繳款書等)及各項水電費、加
      盟金及貨款支出帳單或收據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其他兄
      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兄弟姊妹
      間如何分攤母親王蘇月珠之扶養費用?
(四)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1年9月起至103年8月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
      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
      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如有以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
      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
      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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