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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6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6號

聲請人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及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宣告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據其所提出之債權人名冊所示,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91,81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仍有如附件所示資料尚待補正,致無法瞭解該財產之內容,自應依法裁定限期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現金、存款部分,應記載金額、保管人或
    銀行帳戶;不動產部分應敘明其價值之計算方式及最新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請列載下列欄位後陳報:
(一)債權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之證明。
三、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者,亦應陳報之。債務人清冊至少
    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具狀說明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
    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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