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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莊政達

  • 當事人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及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宣告事件之程序費用,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固未規定標準,惟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據其所提出之債權人名冊所示,負債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98,491,811元,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6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 命聲請人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仍有如附件所示資料尚待補正,致無法瞭解該財產之內容,自應依法裁定限期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楊琄琄 附件: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現金、存款部分,應記載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不動產部分應敘明其價值之計算方式及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提出「交易市值」證明)。 二、債權人清冊,請列載下列欄位後陳報: (一)債權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該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各項債權之證明。 三、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者,亦應陳報之。債務人清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具狀說明有無積欠稅捐債務,如有應詳列稅捐種類及金額,並陳明各該稅捐債務是否現受行政執行,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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