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莊政達
- 當事人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6號抗 告 人 廣春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炎成 上列抗告人因103年度破字第6號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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