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1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告
江國梁即三佑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正雄即巨鼎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1,5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