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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0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告
昱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大慶即日耀企業社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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