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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1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告
吳清發
原告
蕭云平
被告
東隆針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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