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5號
- 原告
- 聯岳砂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錦淼
- 訴訟代理人
- 蔡豐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9,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