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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9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9號

原告
君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洪舜美
訴訟代理人
李憲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珠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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