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9號
- 原告
- 君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洪舜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憲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珠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珠間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以請求拆除地上物估算之面積乘以被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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