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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74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美商艾克斯悌有限公司 AXT, INC.
法定代理人
張建福
原告與被告鑫晶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
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執行標的物之價
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
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
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
執全字第572、538號強制執行程序扣押之動產附表中編號16至20
之寶藍石基板(原告主張撤銷之動產數量為:1.型號4"2GaAs wa
fer
CMLT P/N#60L0000000,157片;2.型號4"15GaAs wafer CML
TP/N#60L0000000,688片)之扣押程程序,應予撤銷。因原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之上開標的物,依其提出之說明書計算合計為美
金1萬6,900元【即(157+688)片×20美元/片=1萬6,900元】,
即為原告就該執行事件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是依起訴
日(本院收文戳章日期為民國103年8月29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1美金兌換新臺幣(下同)30.092元計算,折合新臺
幣(下同)為50萬8,55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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