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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32號

給付勞工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2號

原告
張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協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記水電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1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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