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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勳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號

原告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成
原告
金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之鄉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886元【計算式:32萬7,443元×2= 65萬4,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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