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號
- 原告
- 皇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成
- 原告
- 金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之鄉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4,886元【計算式:32萬7,443元×2= 65萬4,8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