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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4號

請求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告
興南鑄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忠
被告
楊清泉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清泉等人間請求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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