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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89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李俊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國榜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安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臺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於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4,000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俊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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