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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1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1號

原告
貴族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添丁間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請求返還建物之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陳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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