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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告
俊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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