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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6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告
歐陽格
被告
安立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文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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