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5號
- 原告
-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岫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鋁股份有限公司、郭峻銘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34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